一、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(附件1)。
二、对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(附件2)。
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.xlsx
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.xlsx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2023年4月28日